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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某信息公司、某通信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信息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

刘某与某信息公司、某通信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未如实告知服务内容导致消费者产生重大误解可致合同被撤销


    【基本案情】

 
       某信息公司通过电话邀请刘某参加关于3G网址的营销活动,刘某在营销活动上听到专家介绍3G网址极具投资前景,有高额回报,便与信息公司、通信公司在活动地点签订了《中国3G网址服务合同》。刘某交纳96000元服务费用后,才发现所谓的3G网址是指通信公司在其营运的网址“http: //www.3Gxxx.com”上为刘某注册了一个名为“小家电”的网页,而不是一个独立的网址,因此起诉请求撤销《中国3G网址服务合同》,信息公司、通信公司退还刘某支付的服务费96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作为非3G行业的专业人士,其签订合同是基于信息公司宣传“3G网址”具有唯一性、稀缺性和增值性,但两公司所提供的服务实际上只能在特定网站输入关键字才能搜索到,显然并不具有以上特性,两公司利用“3G网址”称谓使刘某误以为自己购买的是具有唯一性的网址,刘某的签约行为属于重大误解,依法可请求撤销合同。两公司作为专业性强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对服务内容进行充分说明,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据此判决撤销《中国3G网址服务合同》;某信息公司向刘某返还服务费96000元,某通信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点评】
 
    诚实信用是经营行为的第一要义和根本准则,作为具有较强技术性的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应当如实全面向消费者说明其服务的性质和内容,而不是通过虚假宣传诱使消费者作出与真实意愿不符的消费行为,否则,消费者可以重大误解等法定情形为由请求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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