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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德军律师:关于网络购物中的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案例
2013-11-13 信息来源:众信网:ODR认证律师 徐德军律师

某消费者在8月1日通过一生鲜网购平台网购了樱桃(车厘子),付款后消费者在系统上查询显示8月3日已经发货,并查询到了物流条形码。但一直到8月7日才收到货品,验货时发现樱桃已部分腐烂变质,无法食用。消费者联系卖家要求退款,卖家称发货时冷冻措施做的很好,而且3号就已发货,7号才收到是物流公司的原因,卖家无过错,让消费者投诉物流公司。消费者又联系物流公司,物流公司反馈称他们系统是5号收件的,配送时间没有问题,物流公司不承担责任。

问题:1、本案中卖家是否应当给买家退款?

      2、货品变质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律师评析:

标的物风险何时转移?网络购物虽然不同于传统购物,但本质仍是买卖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标的物的风险随着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

“交付”指的是卖家交付物流还是物流交付消费者?网购不同于面对面交易,买方看不到实物,看到的是卖方的文字性描述、照片或视频等,这就存在买方的预期和卖方所传达的信息是否一致的问题。网购往往会涉及到远距离运输的问题,买家在收到货品后才能进行查看和检验等。根据网购的特点并结合《合同法》的规定,网购中的交付应当指的是物流向消费者送货时的交付。

具体到本案中,樱桃在交付给消费者时之前已经腐烂变质,在卖家与买家的买卖合同中,樱桃毁损的风险应当由卖家承担,属于卖家违约且导致买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当全额退还买家货款。即便是物流公司原因导致的樱桃损毁,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卖家也不能作为拒绝退款的理由。

卖家与物流公司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如是物流公司原因(运送时间超期)导致樱桃变质的,卖家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向物流公司主张赔偿。如果是卖家自身原因导致的樱桃变质,则损失应当由卖家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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