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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继丰律师:“当当网”败诉,格式条款绝非万能!
2013-10-08 信息来源:ODR认证律师、特聘调解员:王继丰

根据《南方日报》报道, 历经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一、二审审理并裁定,当当网关于“所有争端将诉诸于北京当当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的格式合同条款被列为无效。该案经审理,王先生关于“假一赔十”的诉讼请求已经一审胜诉。

案情介绍:

2011年10月,在广州白云区居住的王先生在当当网上购买了一批“苦瓜清脂”胶囊,后经检验后,发现是假货,王先生于是在白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兑现“假一赔十”的承诺并承担相应责任,把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白云区法院受理之后,当当网以网站上已经明确约定“所有争端将诉诸于北京当当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为由,向白云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法院没有权利管辖此案,只有北京地区的法院才有权审理。也就是说,王先生要打官司,不能在广州打,要到北京去打。

对此,王先生认为,其当时没细看,并且涉案商品交易的交货地点即合同履行地在白云区。据此他认为,白云区法院享有管辖权。

经审理,广州白云区法院认为,当当网主张的合同条款,属于格式合同条款,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无证据证实当当网已经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王先生注意,或按照王先生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了说明,故该条款应视为无效条款,有证据订单信息显示,该次交易的合同履行地在白云区,因此当当网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此后,当当网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当当网交易条款》和《当当网社区条款》”的选项,已经被网站默认为注册者选定同意条款,并且该条款没有直接明示其具体内容,没有通过合理而又明确的方式让注册者充分注意,该条款是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网上购物的商品价格往往不高,若根据该条款维权的,势必将导致消费者的诉讼权利无法正常实现。因此,驳回了当当网的上诉请求。目前,该案已经审结,以王先生胜诉结案。

律师点评:

根据《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格式合同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予以说明。

格式合同条款提供者有提示和说明义务,是为了让对方当事人知悉、了解免除或限制责任的相关合同格式条款,以便了解、理解其内容和含义,是实现格式合同订立过程公平和格式合同内容公平统一的必要前提。

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若格式条款的内容违反公平原则,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要求变更或者撤销格式条款合同。

相关规定:

《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53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据此,广州白云区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上述裁定是正确的,其证据充分、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得到,并且该案件的审理以及裁定的做出,对于广大消费者以及网络商品交易与服务经营者的法律意义和影响是巨大的,应当引起大家重视和注意。经调查了解,对于上述类似情形,各大网络交易与服务平台网站是大量存在的,相应条款存在严重不足,具有很大的法律风险。因此,上述网站经营者有必要就此对照自己网站的相关条款约定,及时进行调整、修改,做出处理,以免因此而重蹈覆辙,必要时,经营者也可以请求专业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使得相应条款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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