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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消协公布新消法典型案例 网购拆封后可退
2014-05-04 信息来源:人民网

网购的东西已拆封,可是商品只要完好仍可退货;喝了5瓶啤酒收了两箱酒钱,最后大排档三倍赔款;办理宽带结果身份证信息被泄露,名下多出8张手机卡……新消法已经实施一月有余,昨天,江苏省消协披露了一批这一个多月来发生的新消法维权典型案例。

网购退货

“七天无理由退货”

拆封后也可以退

消费者享受网购“冷静期”

常州市天宁区青山湾小区的消费者董某在天猫某旗舰店购买了一台价值448元的行车记录仪,在收到货后,发现颜色和款式不是很满意,与网店的服务人员取得了联系,客服人员称包装已打开使用了,不能退货,董某随即进行了投诉。常州消协随即展开调查,天猫这家旗舰店注册地在天宁区,消协指出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商品的“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义务,同时告知其法律中规定的“商品应当完好”指的是商品本身完好,并不包括包装,经过调解,企业负责人表示同意退货并承担运费。

【点评】此次新消法亮点之一就是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除了特殊情况,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同时对消费者行为也做了规范: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该完好而不影响二次销售。包装拆除不影响无理由退货。但要注意的是消费者也需要为自己的“反悔”承担相应的退货运费。

餐饮消费

被多收一箱啤酒钱

消费者获赔3倍

商家欺诈赔偿至少500元

2014年3月15日晚上,扬州市消费者陆先生和两位好友在一家大排档吃消夜,点了12瓶啤酒(8元/瓶),喝了5瓶。结账400元,陆先生发现不对,商家检查了账单,发现陆先生一行喝了5瓶啤酒,但照12瓶的价格计算了。商家表示歉意并将多收的56元钱退还。可陆先生仍觉账单不对,仔细核对发现,居然还多出了一箱12瓶啤酒,总价款144元。

陆先生认为商家三番两次的多收钱涉嫌欺诈。3月18日,陆先生到扬州消协投诉。经过调解,店方退还多收的144元,并赔偿消费者500元现金,店方还愿意再赠送400元大排档就餐券以表歉意。

【点评】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在此纠纷中,商家应退还144元,三倍价款即432元,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按五百元算。

信息泄露

办宽带,信息泄露

名下多出8张手机卡

客户信息是不可以公开的

3月27日,泰州姜堰消协接到投诉,姜堰区家居广场内经营户吴某将100多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行了公布。这些消费者均为吴某客户,吴某为了宣传其产品信誉,擅自将消费者信息张贴公布。最终被责令改正,同时移交工商立案查处。

徐州新沂市消费者肖先生的投诉更离奇,他于1年前在新沂某营业点办理了宽带业务,当时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结果今年3月份肖先生因业务需要办理手机卡业务时被告知不能办理,原因是他名下已经办理有8张手机卡,显然是有人冒用他的身份证复印件办的。最终消保委责令营业点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取消肖先生名下电话卡并赔礼道歉。目前此案正在处理中。

【点评】新消法规定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此外,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银行业务

理财产品提前终止

客户不知,损失利息

银行未尽告知义务赔了钱

顾女士2011年2月28日在苏州盛泽某银行投资10万元购买了一款理财产品,年利息为6.3%;期限三年,至2014年3月1日终止合同。今年3月1日,顾女士在支取本金和利息时,被告知该理财产品债务人已在3个月前提前还款,也就是说,顾女士第三年只能领取9个月的利息收益。

银行方面认为,造成利息损失是投资者自己的责任,理由是:投资人签订了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有关风险提示在协议书中写得很明确;款项银行及时打到投资人账上;借款人提前还款后银行已用短信告知投资人,银行还打了两次电话均无人接听。

经当地消保委调解,银行支付顾女士10万元3个月的活期利息及200元的礼金券,双方握手言和。

【点评】本案中,消保委认为银行作为服务的提供者,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应当及时兑付存款额义务,也就是说要及时告知投资者结算,这一点银行没有做到位,因此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购房纠纷

精装房空调不给力

业主联手成功维权

举证责任在开发商,没法赖

无锡市某小区多名业主联名投诉称,该小区开发商于2013年6月30日交付的精装房,在验房时时值夏天,所安装的中央空调制冷效果不好,开发商的解释是墙体温度太高。业主入住后正值冬天,发现中央空调制热效果仍然不好。开发商派维修人员上门调试,解释说是因为空调配置小,设计不合理等因素造成空调制冷制热效果差。而后一直以各种理由搪塞、敷衍,至今没有整改,多名业主遂投诉至无锡市消委会。后经开发商会同空调公司技术人员以及经销商对现场情况的全面调查和测试,由开发商做出整改措施并经现场实施验证,效果明显。

【点评】按照《新消法》“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无锡市消委会据此要求开发商针对小区空调制冷热效果做出调查说明并整改。最终问题圆满解决。(徐晓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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