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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商家标错价单方取消订单,消费者无奈投诉
2015-02-26 信息来源:跨境系统

案情描述

2014818日宋先生在华强北在线商城网上看中了一款标价为210元的华为P7手机,当即就下单付款,几日后宋先生发现他的订单被取消但未收到退款通知。经联系,商家回复是标错价格(原价2118),不能按照标价发货,但也没有给宋先生退款。宋先生对此表示不满,认为应当按标价给货,故而向众信中心发起投诉,要求华强北在线商城按标价发货。

众信ODR处理结果

经过众信中心的协调,宋先生与华强北在线商城达成了退货协议,商城在收到投诉的7天内为宋先生办理了全额退款。

律师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的规定,华强北在线商城将待售商品的名称、型号、价款等所有详细信息展示在网站上,内容明确具体,其行为应构成要约,宋先生下单购买并支付货款,构成承诺,双方之间的买卖应视为合同成立,华强北在线单方面取消订单,构成违约,宋先生有权要求华强北在线按照标价继续履行合同。但是,考虑本案中标价与商品实际价格差额巨大,如消费者执意要求商家按标价出货,明显对商家不公平,建议消费者与商家可以就价格问题各让一步后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双方解除合同,商家给予消费者适当的补偿。

众信中心点评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下单后,电商以标错商品价格或无货而单方面取消订单引致纠纷的情形是屡见不鲜。对此类案件法律性质的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认为电商展示商品和价格等信息是要约行为,消费者下单是承诺行为,导致买卖合同成立,电商应承担违约责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电商展示商品和价格等信息是要约邀请,消费者下单是要约,买卖合同此时并未成立,电商取消订单只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除开上述律师意见中所陈述的理由外,还应该考虑到如果将电商展示商品和价格等信息的行为认定为要约邀请对电子商务良性发展的影响。如果电商在线展示商品信息时要约邀请的话,那么消费者下单购买的意思表示就是要约,电商确认接受订单或虽未进行确认但实际交货则构成承诺。众所周知,承诺是当事人一种自愿的意思表示,如若承诺的权利掌握在电商手中,再加之我国理论上都不认为要约邀请具有法律意义,我国合同法也并未规定要约邀请的法律效力,这会使电商完全可以拒绝消费者按标价要求购物的要约或者在接受要约时提出新的交易条件,这样一来,明码标价形同虚设,为不良商家利用低价欺骗或诱导消费者下单付款提供可趁之机,使消费者的消费要求将面临随时被拒绝的危险,良好、正常的电子商务交易秩序可能变得杂乱无章,不利于电子商务的良性发展。

众信中心温馨提示

在电商世界中,一些不良商家故意标低价格以吸引消费者,事后又声称标错价,利用消费者的购买欲提升价格,以达成交易的情形时有发生。在此,提醒广大网络消费者面对不合常理的低价情形时,要保持理性,仔细查看商品的交易情况,认真阅读该网站的交易规则,注意区分哪些确实是商家低价促销,哪些有可能是商家标错价,在发现商家有可能是标错价时,不要“捡漏”的思想,这样有可能会遭致商家的起诉,使自己陷入不必要的纠纷中。同时,建议保存好相关交易记录,以防止卖家单方面取消订单后无证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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