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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售后故意拖延不予退货,消费者如何维权?
信息来源:

基本案情

翁先生于1211日在某商城购买了港版的ipadair16G一台,12号早上收到货,打开后发现机器无法开机,因其在该商家的官网上看到购买15日内机器有问题可以退款,于是翁先生向售后申请退货,经协商后翁先生于1212日将机器退回该商城,但商城在20141215日收到货后告诉翁先生要大概2个月才能给他答复,翁先生觉得很不合理,机器连开机都开不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认为商城应当及时向他退款,而不是让其经历漫长的等待。故此向众信中心投诉,希望众信中心能帮其尽快取得退款。

众信ODR处理结果

众信中心于20141226日收到该消费者的投诉,经过众信中心协调,该商城在7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全额退款,众信中心于201519日致电投诉人进行确认,投诉人回复确已收到退款。

众信中心点评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电脑产品的三包责任有较为完整的规定,即《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本案中,消费者购买的平板电脑在正常状态下不能开启的情形,是上述 《规定》的附件3《微型计算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述的产品性能故障之一。因此,消费者可以根据该《规定》的第十一条:“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微型计算机主机、外设商品出现本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性能故障表》(见附件3)所列性能故障时,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的规定,在7日内要求(有理由)退货。

此外,因为消费者实在收货是在第2天向商城申请退回,消费者还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规定,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的条款,进行退货,并有权在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获得退款。但是,新消法对7天无理由退货权的行使并未做明确规定,给了一些商家钻漏洞的机会。因此消费者在适用该条款时,可能会遇到阻碍。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工商总局在2015114日发布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该办法将从2015315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的第九条对消费者7天无理由退货权的行使作出了规定,将拖延、无理由拒绝进行类型化,以负面清单的方式明确了具体的执行标准和方式,更利于消费者权利的保护。

最新法律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一)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
(二)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
(三)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
(四)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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